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2022-08-16
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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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
编制人: 招标代理: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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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建设单位) |
招标人意见: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业主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为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公司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2.1.2建设规模:余北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二甲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投资估算约430万元
2.1.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9.5万元
2.1.4质量要求:满足现行国家、省、市相关给水设计规范要求。
2.1.5服务周期:(1)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正式图纸,评审通过后1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概算;(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整个施工期(含缺陷责任期)。
2.1.6设计总体原则: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2)根据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供水主管部门规划和设计规定进行设计;
(3)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4)设计能满足二甲镇、东社镇及忠义等东部片区正常用水水压要求。
2.2招标范围: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类给水排水专业高级职称证;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中标单位如无勘探资质,可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进行勘探。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26日14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http://www.tzzls.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标段,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2 年 8 月26日 14 时00分。
递交地点: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三楼西北角会议室(南通市通州区银河大桥下水务有限公司大院)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http://www.tzzls.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特别提示:
(1)本工程采用纸质投标现场开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均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联系方式
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希望路18号 | 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润和大厦8楼 |
联系人: | 袁先生 | 联系人: | 赵先生 |
电话: | 0513-86548032 | 电话: | 0513-86516066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希望路18号 联系人:袁先生 电话:0513-8654803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润和大厦8楼 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0513-8651606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余北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二甲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约 430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公司自筹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
1.3.2 | 服务期限 | (1)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初步设计图纸,评审通过后1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概算;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整个施工期(含缺陷责任期)。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现行国家、省、市相关给水设计规范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R不接受 □接收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1.总则中第1.4.3项规定执行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1、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余北片区提压泵站选址位于余北路政中队大门东侧,坐标E40611222.813/N3548323.982;二甲片区提压泵站选址位于光明路北侧、十甲东路东38米,坐标E40608842.19/N3545673.788;土地性质为一般建设用地)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方式:网上答疑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如无勘探资质,可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进行勘探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年 8 月22日17时前 |
形式:通过158060501@qq.com邮箱提交招标答疑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方式:网上答疑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2022年 8月23日 |
形式:网上获取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网上公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2022年8月23日 |
形式:网上获取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 | 1、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6)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22年2月一2022年7月份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诚信承诺书。 2、投标报价文件 (1)投标函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 |
3.2.4 | 招标控制价 | □无 ☑有,人民币9.5万元[其中设计费8万元(初步设计占比40%,施工图设计占比60%),勘察费1.5万元;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1000元/投标单位(现金)。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本项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本项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8 月26日 14时 00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三楼西北角会议室(南通市通州区银河大桥下水务有限公司大院)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三楼西北角会议室(南通市通州区银河大桥下水务有限公司大院)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本工程的授权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亲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不论何原因,均视为自动弃权,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人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http://www.tzzls.com/)公示期限: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10%(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质量履约保证金3%、设计周期履约保证金4%、后续服务履约保证金3%) |
1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答疑澄清截止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4)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受理的机构: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 电话:0513-86548032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希望路18号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余北片区提压泵站选址位于余北路政中队大门东侧,坐标E40611222.813/N3548323.982。二甲片区提压泵站选址位于光明路北侧、十甲东路东38米,坐标E40608842.19/N3545673.788。土地性质为一般建设用地。)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纸质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设计方案”、“商务标”组成,其中: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副本);
(5)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诚信承诺书(见格式文本)。
3.1.2设计方案:
(1)体现投标人的总体设计思路。
3.1.3商务标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3)投标函。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的工程勘察和设计费用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自主报价。
3.2.4投标人的工程设计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设计纲要, 设计费用应包括设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加班费用、车旅费用、提供设计文件的资料费、评审费、各种设备使用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3.2.5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6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投标响应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包括初步方案设计图(表)、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及全部基础资料)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设计的全部费用包括评审费。
(2)提供业主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相应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施工期间派代表现场处理问题的费用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
(4)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3.2.6.2设计取费应当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
3.2.6.3根据合同规定,由设计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中标后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3.2.6.4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注:若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2.7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这两部分必须分别装订成册且分开单独密封;“正本”或“副本”可分开密封,也可统一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资格审查文件”或 “投标报价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逾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人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商务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各投标人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资格后审审查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并公布资格审查合格者名单。
资格后审审查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必须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 检查有效性 |
2 | 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 1.必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及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效。 | 检查有效性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主经营范围内。 | 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 投标人资质 | 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5 | 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 | 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类给水排水专业高级职称证。 | 有效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
6 |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 格式文本,并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 见第七部分格式文本 |
三、设计方案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认为设计方案合理,能达到最终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并能组织实施到位的,方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四、商务标评审
1、只有通过资格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的投标人,才能参加商务标评审。
2、确定有效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有任何缺项、漏项的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均作无效报价处理;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
1、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根据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第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原则上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为最低投标报价。若报价相同时,抽签确定中标人。
2、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六、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违法违纪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责任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的给水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投标项目所在省关于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依据: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2、根据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供水主管部门规划和设计规定进行设计;
3、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4、设计能满足二甲镇、东社镇及忠义正常用水水压要求。
设计原始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一、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取相关规划资料。
二、设计任务书
1.概述
本工程为通州区通吕线余北临时泵站、光明大道临时泵站工程,建设余北临时泵站1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光明大道临时泵站1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向二甲镇、东社镇及忠义供水,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2.设计深度
按现行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有关设计批复的文件精神执行。设计文件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13年4月)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16年11月)要求。
3.设计范围和内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4.提交成果
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设计批复要求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的概算。
其他工作包括:设计必需的现场勘察、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的设计成果会审直至审查通过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增补设计及方案调整等。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余北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二甲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5.工程投资估算:约430万。
6.工程进度安排:(1)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正式图纸,评审通过后1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概算;(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整个施工期(含缺陷责任期)。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相关规范。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
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含税总价;
2.签约合同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南通市通州区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或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设计人执4份。
发包人(盖章): | 设计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时间:年月日 | 时间:年月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范文件。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无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确认解密止。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参考通用条款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前述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负责与发包人的设计接口,组织项目设计,对项目整体设计进度和质量负责。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同专用条款1.4条。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国家标准。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标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个工作日。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单个或少量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全套设计文件以光盘形式。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0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由发包人组织专家开评审会。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人根据建设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以保证审查通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工作量比例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版)》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为/%。
10.3.2 定金的支付
定金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30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发包人违约,定金不退。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服务周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制定详细的各阶段的进度计划。其服务周期考核以中标通知书下发次日起计算,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则扣除合同规定履约保证金中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并且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累计达3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合同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2.2设计人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成果文件质量负责,设计标准按现行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批复的文件精神执行。工程成果文件应满足相应阶段的技术、深度要求,如因设计人原因不能达到质量要求,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报批,并因文件错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安全的,除负责修改达到要求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扣除合同规定履约保证金中的设计质量保证金以外,发包人有权决定扣减设计人服务费的10~20%,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设计人赔偿一切损失。
14.2.3设计人必须承担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工作,随时解决出现的设计问题,且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相关合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施工阶段要求设计人自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前全过程派驻设计负责人及设计代表在现场处理各种问题,派驻的设计负责人在现场的服务时间不低于5天/月,派驻的设计代表在现场的服务时间不低于15天/月,如派驻的设计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则发包人直接扣除全部现场服务费的50%,并同时按每少出勤一天扣罚合同价0.05%现场服务费。工程完工后,设计人应及时提交工程设计总结,参加工程单项验收、工程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服务不到位的,将影响该设计单位在发包人组织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参选。
14.2.4承包人对整改与修复设计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时,承包人应扣除相应设计费用。
14.2.5凡属承包人设计范畴内的设计内容,承包人均有义务及时到现场解决。所有现场工程问题有效回复为2天,逾期不予回复的,将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次给予罚款。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65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60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南通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1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1.2建设规模:余北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二甲片区提压泵站一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投资估算约430万元。
1.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9.5万元。
1.4质量要求:满足现行国家、省、市相关给水设计规范要求。
1.5服务周期:(1)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正式图纸,评审通过后1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概算;(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整个施工期(含缺陷责任期)。
2、招标范围: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3、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勘察报告 | 4 | ||
2 | 初步设计 | 10 | ||
3 | 施工图设计 | 10 | ||
4 | 电子文本 | 1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给排水专业 负责人 | ||||
设计人必须按《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要求分别配备项目组成员,上述人员为本项目最低限度要求(须注册在设计人单位),且不得相互兼职,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若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批准且更换的人员资格、业绩不低于原设计合同中的人员,并自愿接受每更换一人罚款合同价0.2%的处罚。
序号 | 设计内容 | 设计阶段 | 提交时间 |
1 | 勘察阶段 | ||
2 | 初步设计阶段 | ||
3 | 施工图阶段 |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含税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含税总价: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包含在设计费总价格内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为止。
(3)其它:无。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设计方案出具正式图纸支付至合同价的60%设计费,计。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40%,计(每次支付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1、设计人必须对其编制的概算负责。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的概算必须经审核确认,否则不予认可。设计人应保证概算的相对准确。设计人应保证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对准确,如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与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15%的误差以上(发包人提出调整项目规模、标准、条件的部分除外),每超过2%的则相应扣减1%的设计费。
概算应在提交相应阶段设计图文件时同时提供,如遇特殊情况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提交相应阶段设计图文件后五日内提交发包人。
2、工作中遇到的需要设计人进行变更或补充设计的,设计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书面变更或补充设计手续。设计变更或补充设计手续应规范、完整,并符合审图机构的要求。设计变更程序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变更方案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如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超过50万元,应就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审查。
3、设计变更的考核:设计单位需委派专人对工程总价进行控制,如因设计单位原因(失误、深度不够、遗漏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额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扣减除设计费的20%;超过施工合同价7%的,扣减除设计费的30%,并取消其下年度全集团投资项目设计资格,并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设计人应有相应的组织措施和经济承诺措施,并在服务过程中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5、工程实际投资考核:工程实际投资超过中标单位设计估算的比例在5%范围内免于处罚。工程实际投资超过5%的部分,按每超过1%,则扣设计费的1%(建设单位批准的除外),不足1%的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最多扣除设计费的10%。
☆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保留修改的权利。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设计任务书)
1.概述
本工程为通州区通吕线余北临时泵站、光明大道临时泵站工程,建设余北临时泵站1座,供水规模3.8万m³/d(最大4.5万m³/d);光明大道临时泵站1座,供水规模1.2万m³/d(最大1.5万m³/d),向二甲镇、东社镇及忠义供水,对以上两座泵站进行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2.设计深度
按现行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有关设计批复的文件精神执行。设计文件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13年4月)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16年11月)要求。
3.设计范围和内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报送、后续服务及有关的专题研究(如需要)等,同时配合招标、设计审查、会务服务等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正式投运并正常使用。
4.提交成果
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设计批复要求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的概算。
其他工作包括:设计必需的现场勘察、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的设计成果会审直至审查通过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增补设计及方案调整等。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余北、二甲片区提压改造工程设计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期: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名称)的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三、企业一般情况表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地址: | ||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如有):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6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7 | 营业执照 | 编号:营业范围: | |
发证单位: | |||
8 | 资质证书 | 等级:证书号: | |
发证单位: | |||
9 | 主营范围: 1. 2. 3. 4. | ||
10 | 职业人数:总数:人;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 | ||
11 | 组织机构框图 |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 作时间 | 从事设计 工作年限 | ||||||||||
已主持或参与设计的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规模 | 设计开始和 完成日期 | 设计 质量 | 在设计中 起何作用 | ||||||
五、主要人员资历表
1、一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位 | 身份证号码 | |||||||||
职称 | 在本合同中拟任职 |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天) | |||||||||||
学历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2、经历 | |||||||||||||
时间 | 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和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备注 | ||||||||||
3、获奖情况 | |||||||||||||
4、目前承担的任务 | |||||||||||||
六、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全称)
(投标人全称)参与(项目名称)投标,我单位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人诚信承诺书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承诺内容不实的,一经查实,愿意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对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自愿接受禁止在通州1—3年投标资格等行政惩处,对违反承诺内容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愿负法律责任。
2.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可信。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绝无借资质、挂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现象;
3.我单位不参与任何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
4.若我单位未能兑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5.我单位遵守国家廉政相关规定,无失信、行贿等不良行为;
6.我单位自2020年8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自2020年8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形;自2020年8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
7.如中标,我单位将委派本公司所属的项目组成人员进行设计;
8.如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时到位,且全面负责工作;
9.如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提供服务。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投标函
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遵照相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仔细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设计费 元;勘察费 元),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项目并提供最终评审验收合格的全部成果。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4.我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及承诺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投标人公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印鉴)
电话:传真:
日期:___年___ 月___